一、前言
新創企業透過創新產品或服務進入市場,帶動供應鏈上下游採購、創造就業機會,並將經濟效益擴散至周邊產業,進而對整體GDP產生直接與間接貢獻。其主要透過上市/首次公開發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 IPO)或併購(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M&A)退場(Exit)以完成資本回收,使投資人與創業團隊獲得報酬,並將資金再投入下一輪新創投資,形成生態系的資金循環。
日本經濟產業省於2026年5月發布《日本2026年新創生態系調查報告》(スタートアップエコシステム調査2026),該報告委由日本資誠(PwC Consulting LLC)與日本創業投資協會(Japan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 JVCA)共同執行,旨在掌握日本新創生態系的發展趨勢,並提供政策制定的參考依據。本文聚焦於該報告有關新創企業對日本經濟貢獻之調查結果,包括經濟貢獻之規模、GDP成長情形與經濟貢獻結構。
二、新創企業對日本經濟的貢獻
該報告以新創資訊平台SPEEDA作為主要資料庫,並將新創企業界定為:
1. 未上市:設立於1995年以後[1]、曾引入一次以上外部資金之新創企業;
2. 已併購:設立於1995年以後、曾引入一次以上外部資金、已完成併購之新創企業;
3. 已上市:設立於1995年以後,曾接受創投投資並已上市者,或未接受創投投資,但已於日本新興市場,如東京證券交易所成長(Growth)板、名古屋證券交易所Next板等創新板塊上市之新創企業。
符合定義之新創企業共計10,364家,含未上市7,990家、已併購1,153家與已上市1,221家。
其經濟效益的推算分為直接效果、間接效果與誘發效果。直接效果為新創企業自身經濟活動創造的經濟效益(含GDP貢獻額、就業人數與受雇者所得);間接效果是新創企業採購原物料、設備或服務,帶動上游供應商增加生產與雇用之連鎖效果;誘發效果則是前兩者所產生的受雇者所得,透過消費帶動新一輪生產與雇用之連鎖效果。
(一) 經濟貢獻規模
該報告採用SPEEDA平台數據、日本總務省「令和2年產業關聯表」、帝國數據銀行(Teikoku Databank, TDB)及中小企業廳、國稅廳等統計,推算新創企業創造的GDP貢獻額、就業人數與受雇者所得。
在GDP貢獻額方面,2025年僅新創企業自身經濟活動之直接效果即達13.66兆日圓(約854億美元),若再納入間接效果與誘發效果,合計達25.69兆日圓(約1,606億美元),約相當於日本名目GDP (663.8兆日圓,約等同4.15兆美元)的4%。在就業人數與受雇者所得方面,本調查推計2025年新創企業直接創造了59.1萬個就業機會,受雇者所得達3.92兆日圓。
(二) GDP貢獻額的成長情形
新創企業創造的GDP自2023年的19.39兆日圓、2024年的22.33兆日圓,持續成長至2025年的25.69兆日圓,2024年與2025年的年增幅分別約為15.2%與15.0%。此一增幅顯著高於同期日本名目GDP成長率(2025年約4.7%),顯示新創之成長速度明顯領先日本整體經濟。
三、經濟貢獻的結構
新創企業的經濟貢獻並非均勻分布,而是高度集中於特定產業、受創投出資的新創企業及已退場企業。
(一) 產業別
綜合直接效果、間接效果與誘發效果來看,資通訊產業的GDP貢獻於近三年調查中均居各產業類別之首。2025年的占比達30%,較前一年度調查(26%)有所增長;其後依序為商業(批發零售)18%、企業服務17%,相關數據請參見圖四。
(二) 受創投出資的新創企業
新創企業的外部資金來源包括創投(Venture Capital,簡稱VC;即募集外部資金成立基金,投資新創企業之機構)、企業創投(Corporate Venture Capital,簡稱CVC;即由企業運用自有資金設立的創投部門或基金)、事業公司(一般企業的策略投資)、天使投資人(個人投資者)等。該報告依據新創資訊平台SPEEDA之定義,創投出資涵蓋企業創投之投資。
根據2025年的調查結果,曾受創投出資的新創企業共7,225家,約占整體數量的七成。在直接效果方面,其創造了8.4兆日圓的GDP貢獻額(占整體的61%)、38.9萬個就業機會,以及2.57兆日圓的受雇者所得,可見該群體在經濟貢獻上具相當影響力。
(三) 已退場企業
該報告將已併購或已上市等已退場、但出身為新創之企業,視為新創政策之成果並納入推計。根據2025年的調查結果,已退場企業雖僅占整體數量的23%,卻貢獻了直接效果GDP的75%,顯示經濟貢獻高度集中於少數已成長至相當規模的企業,報告據此指出擴大新創企業的規模為創造經濟效益的關鍵。
惟就國際比較,根據市場情報與數據研究公司CB Insights截至2026年1月的數據,日本的獨角獸企業(Unicorn,指估值達10億美元以上的未上市新創企業)僅8家,與美國(750家)、中國(157家)、印度(64家)、以色列(23家)及韓國(15家)等國相比,數量仍有顯著差距,顯示能成長至大型規模的新創在數量上仍相當有限。
[1] 1995年日本通過「中小企業創造活動促進法」,旨在促進創業與研發、催生新產品與新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