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議題

首頁> 科技議題 - 政策動向> 食品供應鏈的集中化和市場力量
食品供應鏈的集中化和市場力量 Concentration and Market Power in the Food Chain
2021/02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https://www.oecd-ilibrary.org/agriculture-and-food/concentration-and-market-power-in-the-food-chain_3151e4ca-en
食品供應鏈的市場集中度與力量,是相關利益者、學術界和政策制定者等時常關注的問題。相較於食品供應鏈中的其他參與者,如加工商和零售商等,農民在結構上處於弱勢地位,因他們產品的價格可能低於競爭性較強的市場。此外,農民的弱勢地位顯示需強迫接受不公平的貿易做法,如不利的付款條件或保護較薄弱的合約;然而,目前沒有太多的經驗或證據顯示此問題,其可能性包括現有的證據不完整、實證研究著重的面向不同,以及可能有其他因素抵銷了農民的弱勢地位。為此,該研究整理了有關農業食品鏈競爭的現有證據,著重在下游食品供應鏈的參與者,是否利用買方力量犧牲農民權益。

為了評估農業食品鏈中的競爭,該研究將其區分為分為結構指標、實施指標、表現指標與其他指標,其敘述如下:
1. 結構指標:即市場集中度指標。食品供應鏈常被認為具沙漏形狀,代表有大量的農民,供應有限數量的加工商、批發商與零售商,最後再銷售給大量的消費者。常用的市場集中度衡量方式包括市場中4個最大公司的市場份額總和,或赫芬達爾-赫希曼指數 (Hirschman-Herfindahl Index, HHI),通常被用作市場競爭指標。美國零售商市場集中度數據顯示,4 大零售商在全國市場的份額,從 1992 年 20% 以下,增加到 2013 年約 40%,但以區域性來看,在主要城市中的集中度為 60% 以上;在歐盟,利用 HHI 評估的集中度,其中位數約為 2,000,從義大利的 1,200 以下到芬蘭的 3,900 以上分布,與食品製造商相比,集中度在 2004 年至 2012 年下降。雖市場集中度數據可用於有關市場競爭的條件,但仍有缺點存在,包括公開且可用的市場集中度數據很少涵蓋相關市場或產品,以及市場結構本身不一定是競爭條件較佳的預測指標。
2. 行為指標:此項指標代表企業數量和定價的行為。整體而言,目前幾乎沒有證據能夠證明買方以農民為代價的問題,如 McCorriston 總結了 2013 年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對食品供應鏈競爭問題的圓桌會議,結論為缺乏證據證明買方力量的存在、Sheldon 於 2017 年的評論指出,幾乎沒有強而有力的證據顯示食品加工公司會發揮買方力量、而 Sexton 和 Xia 於 2018 年也得到同樣的結論;然而,這些研究不一定涵蓋到所有的農業,如 Perekhozhuk 等人的研究並未包含蔬果產業,且從區域來看,澳洲與美國占估計數量的大部分,需要更廣的產業與地理涵蓋範圍。
3. 表現指標:代表整個食品供應鏈的利潤;然而,這樣的分析存在一些缺點,包括數據很少區分企業服務的不同產品和市場,對於在多個地區與產品的企業來說,可能會掩蓋市場和產品之間的重要差異、會計利潤不同於經濟利潤,與會計利潤相比,經濟利潤應扣除所有生產要素的機會成本,包括股東提供的資本和提供的勞動力,以及企業的業績在數據中的呈現方式可能會受到標準差異、財政改善或公司管理等其他因素的影響。

不公平貿易行為 (Unfair Trading Practices, UTP) 的問題在歐盟等國越來越受到關注,通常代表一方貿易夥伴單方面將成本、風險或問題強加在另一方貿易夥伴上,如單方面延遲付款、更改合約條款、轉移風險,或沒有正當理由情況下突然終止合約或商業關係。包括歐盟在內等許多司法管轄區都有禁止 UTP 的相關政策。透過套牢問題能夠較容易理解 UTP 潛在效率影響的問題,例如買方同意以特定價格從供應商購買易腐爛農產品,但有可能在交貨時試著重新談價格。若沒有其他替代買家,供應商的議價能力就較薄弱,只能接受較低的價格,這時買方就有機會單方面更改合約。整體而言,關於農業食品鏈的 UTP 問題的證據相當少,且一些調查 UTP 的研究發現,在歐盟國家的發生率相對較高。2018 年對法國、德國、波蘭與西班牙等 4 個歐盟國家的 1,248 名酪農調查統計,有 98% 的人都反映至少 1 個 UTP,其中近 90% 農民表示,如果買方不履行合約,合約裡沒有為農民提供任何保障,而近 20% 的農民表示,合約中的價格是買方單方面設定的;然而,在合約執行期間或之後,遇到 UTP 的受訪者比例要低得多,如僅 2.7% 的農民反映買方單方面改變價格、1.2% 報告單方面品質的要求改變;1.5% 的人報告單方面要求的數量改變。在政策制定方面,第一個阻礙是難以確定什麼構成 UTP,特別是考慮到各種不公平行為的普遍性和影響的證據有限。一些可能的做法如透過使用書面合約、提供合約樣本,以及確保以低成本獲得法院或裁決服務來減少 UTP,或是透過提高市場參與者透明度來加強名譽;然而,一些經歷過 UTP 的企業會因害怕遭受報復可能不願意執行。雖各國因應 UTP 的政策方法不同主要可分為 4 種方法,包括無任何具體的政策或舉措來減少 UTP、只有自願的方法,如供應鏈的相關利益者可以參與對話的平台,或是制定不具約束力的良好做法或提供仲裁、儘管沒有具體的 UTP 立法,仍有主管機構對 UTP 進行監控或監管,以及擁有具體的 UTP 政策。除了不同的政策方法外,在執法方面也有所不同,如只能透過法院執行,或是由專門機構負責。

隨著經濟發展,農業食品鏈的架構不斷變化。由於城市化和時間機會成本不斷增加,使超市以傳統行銷管道為代價,發展一站式的服務。此外,隨著消費者收入成長,對更高品質與多樣化產品的需求也在成長。超市透過更集中的採購系統並增加縱向協調,如重新組織採購系統,以及透過導入嚴格的品質要求和生產合約。農業食品鏈架構不斷變化對於了解市場集中度和市場力量對於供應鏈中效率和分配的影響相當重要,該研究整理 3 個屬於概念性的案例,說明具壟斷能力買方的影響,為何與分析預期不同:
1. 統一定價與價格差異:大部分農業食品供應鏈中市場力量的討論和分析,都包含了壟斷者的標準經濟分析。為簡化分析,該研究假設壟斷者不產生任何成本,並以固定零售價銷售產品。當壟斷者了解採購決策會影響農場交貨價格,如透過人為限制其購買,即可壓低農場交貨價格,這時壟斷者最佳採購量較低,導致農場交貨價格跟著降低,導致壟斷者的利潤得以最大化。與完全競爭情況相比,這種壟斷既影響效率又影響分配。此外,壟斷情況也可能影響農民融入價值鏈,因壟斷者購買數量的減少,即是將效率最低的農民排除在市場之外;若在價格差異的情況下,壟斷者將與各農民議價,以分配他們交易時所產生的盈餘,且確切價格由壟斷者和農民的議價能力決定。整體而言,了解價值鏈的架構對於預測市場力量的效率和分配效應相當重要。在此案例中,壟斷者要使用統一定價還是價格差異,決定了是否存在效率損失,並影響租金的分配。
2. 維持穩定的供應:在現代農業市場中,買方可能將資金投資到特定資產,如為牛肉加工而改良的加工廠。通過此類投資,買方須使工廠滿載才可實現成本效益,因此需要穩定的供應來源。考慮到尋找可靠供應商的交易成本,以及若轉向不同供應商可能帶來的風險和成本。買方與供應商將會建立長期合作的關係;然而,由於需確保供應商持續經營符合買方的長期利益,否則可能會破壞未來的供應,進而威脅自身的獲利能力,最後結果可能使買方支付給供應商的價格高於市場結構下的預期價格。若只有少數買家競爭,供應商可能沒有足夠的競爭來獲得有競爭力的價格,但若有太多的競爭,則無法說服買家投資於他們的供應商。因此即使市場結構相同,某些產業和地區可能更容易出現競爭問題。
3. 克服市場的失效:現代農業食品供應鏈通常以嚴格的品質為標準。在某些市場,農民可能無法自己獲得必要的投入物,如優良種子、農藝建議、肥料、設備與貸款等,來生產符合這些高標準的產品。在這種情況下,買方可以提供農民必要的投入,以換取農民以有吸引力的價格向買方出售最終產品。買方和供應商之間最終亦會建立合作關係,對效率、租金分配和競爭的影響具有重要意義。這些架構能夠幫助克服市場失靈,如貸款市場的不完善,使農民難以直接投資於提高品質的投入物等;但如果合約執行不力,這些協議有可能因拖延問題而破裂,例如提供農民高品質的投入物,農民可能會將投入物或最終產品轉售給其他買家。

整體而言,目前現實看法與經驗證據之間存在差異,該研究最後整理了4種主要的可能性,敘述如下:
1. 目前研究未涵蓋存在競爭問題的產業。雖有幾篇論文調查畜牧業和乳製品產業的競爭問題,但鮮少有對穀物和蔬果的研究。此外,美國以外的國家在文獻中也鮮少受關注。
2. 競爭問題並非是較低價格的問題,而是如延遲付款或單方面合約變更等UTP,但目前大多數的研究都沒有找到這些問題。
3. 競爭問題可能不是主要因素,但農業食品供應鏈中的其他結構性挑戰,如農產品價格長期下降趨勢,或成本競爭力的重要差異等,仍被誤解為競爭問題。
陳志維
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