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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固體廢棄物管理中的廢棄物-能源選項:發展中國家與新興國家決策者指南 Waste-to-Energy Options in Municipal Solid Waste Management. A Guide for Decision Makers in Developing and Emerging Countries
Mutz, Dieter; Hengevoss, Dirk; Hugi, Christoph; Gross, Thomas
2017/05
Deutsche Gesellschaft für Internationale Zusammenarbeit (GIZ)
http://star-www.giz.de/starweb/giz/pub/servlet.starweb#?
全球約30億人產生的廢棄物仍以不當方式處置,都市迅速發展及大眾關注更強化此議題的重要性。為實現廢棄物管理系統現代化,決策者常面臨應否投資廢棄物能源轉化(Waste-to-Energy)技術的課題。 廢棄物能源轉化技術不僅可處理廢棄物,還可同時解決發電短缺、垃圾掩埋場空間有限及不當廢棄物處理的溫室氣體排放等挑戰,因而具有吸引力;但引入廢棄物能源轉化技術常面對以下障礙:缺少投資和營運成本的費率制度、法規執行不力、不易聘任足夠合格人員以有效運作現有系統。

廢棄物能源轉化是指用於處理廢棄物,以熱、電或沼氣等形式取得能源的技術。本指南涉及的廢棄物能源轉化技術主要是:採用焚化、共同處理、厭氧消化、垃圾填埋氣體收集和熱解/氣化等技術的公用事業等級工廠。這五種技術適用於不同廢棄物案例,各有不同的功能和特性,必須根據當地情況和相關廢棄物物質流個別評估其適用性。 廢棄物能源轉化技術的高度複雜性,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和新興國家的制度條件與工業化國家迥異,即使從技術角度而言具有可行性,但實際應用場景仍須考慮更多技術層面以外的適用性條件。本指南概述不同廢棄物能源轉化技術在縣市層級應用及在整體廢棄物管理系統中的作用,用以幫助決策者評估各種廢棄物能源轉化技術的機會、限制和風險,以有效規劃及投資廢棄物管理,使能:
1. 使廢棄物能源轉化的討論更透明化。

2.提供常用廢棄物能源轉化技術的技術、財務、制度、社會、環境和法律概述。

3.強調廢棄物能源轉化應用的含義和邊界限,考慮國際公認的環境標準。

在考慮廢棄物能源轉化選項之前,需要密切注意當地廢棄物管理條件是否合適,本指南並不能取代在規劃廢棄物能源轉化計畫時進行的專業可行性評估。

二、 本指南的方法和結構
本南基於雙邊和多邊開發機構的專業知識、營運團隊和民間業者實務經驗、及文獻。適用對象為:國家及地方層級的政治家、決策者和顧問,以及致力於促進發展中國家和新興國家永續城市發展的環境專家或非政府組織成員、工程公司、操作人員和大眾。

本指南第1章概述固體廢棄物管理,特別是廢棄物能源轉化。第2章介紹將廢棄物能源轉化作為解決廢棄物課題的前提條件。第3章概述焚燒、協同處理、厭氧消化、垃圾掩埋氣體、替代技術(熱解/氣化)等五種廢棄物能源轉化技術。第4章介紹各不同技術的決策矩陣。

三、引入廢棄物能源轉化技術之決策者考量
1. 廢棄物管理系統開發應遵循廢棄物管制層級:優先考慮源頭廢棄物減量、其次為重複利用和廢棄物回收。 廢棄物能源轉化計畫可歸類為從剩餘不可回收廢棄物中回收能源的配套方案,因此不應與減少廢棄物、再利用和資源回收措施競爭。適當條件的廢棄物能源轉化優於處置,但其在廢棄物管制層級之優先順位較低。評估廢棄物物質流並確定特定廢棄物成分的再利用和再生潛力。

2.廢棄物能源轉化必須符合高排放標準:低排放標準會對健康產生不可逆影響,無法接受。如沒有法律或無法執行現有法律,則無法達到高排放標準。關注國際經驗並在招標過程中應用國際公認標準,建立監督和執行機制以確保合規。

3.廢棄物能源轉化需要廢棄物數量和特徵資訊:許多城市未來20年廢棄物數量倍增,但缺少與其人口和社會變化一致的廢棄物管理計劃。故需為城市製訂廢棄物管理計劃,考慮中長期發展中最相關的廢棄物物質流、特徵和處理方案,以實現可行的規模經濟。

4.廢棄物能源轉化建立在高效的廢棄物管理系統之上:能運作高效廢棄物清除及處理系統的政府,才有能力妥善管理廢棄物能源轉化系統。應確認現行廢棄物管理系統在技術和財務上均已成熟。

5.廢棄物能源轉化需要大量財務資源:充足的營運和維護融資是廢棄物能源轉化廠永續營運的關鍵。如政府無法繼續為現有廢棄物收集和處理系統提供資金,應該重新考慮建造廢棄物能源轉化廠的適當性。

6.能源銷售收入不包括廢棄物能源轉化成本:廢棄物能源轉化廠的初設及營運成本很高,單靠市場價格出售能源無法取得全部資金,應預測能源銷售產生收入,並尋求額外且穩健的融資方案。

7.廢棄物能源轉化需要合的員工:廢棄物能源轉化廠涉及發電、燃氣、熱能或蒸汽,且技術複雜,需要熟練的工作人員和定期維護。應確保僱用和保留合格員工,並配合員工定期培訓,考慮將某些技術和管理任務外包。

8.廢棄物能源轉化只是廢棄物管理系統的一部分:只靠廢棄物能源轉化廠無法解決現有廢棄物問題。 確保廢棄物能源轉化廠在規劃過程中成為整合至廢棄物管理系統的一部分,必須考慮備用和應變能力。

9.須確保廢棄物能源轉化投資者的法律保障:私部門對廢棄物能源轉化廠的建設和營運至關重要,但其只在有信心獲利時才會投資。故提供法律安全保障,為提供永續廢棄物管理服務之必要條件。

10.廢棄物能源轉化技術必須適合發展中國家:發展中國家的廢棄物能源轉化廠經驗有限,少數成功案例是垃圾掩埋氣體收集和協同處理。評估先進廢棄物能源轉化技術時,需要有類似環境中經過驗證的操作記錄為基礎。
陳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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