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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與觀光旅遊委員會研究報告:共享經濟對於基礎建設投資的挑戰 Research for the TRAN Committee: Infrastructure Funding Challenges in the Sharing Economy
2017/05
European Parliamentary Research Service(EPRS)
http://www.europarl.europa.eu/RegData/etudes/STUD/2017/601970/IPOL_STU(2017)601970_EN.pdf
歐盟凝聚政策為促歐盟會員國的整體競爭力與永續發展,並縮短會員國之間的發展落差,為此提出一套結合財務工具與願景在內的完整配套組合。本報告基於共享經濟在快速發展下所需要的基礎建設協助,提供給歐盟交通運輸與觀光旅遊委員會(Transport and Tourism Committee, TRAN)在相關投資與政策規劃時的參考。

一如過去數位化在媒體、通訊及其他產業所掀起的破壞式創新風潮一般,數位化也同時顛覆了交通運輸產業,共享經濟便是在此情境下應運而生的產物。由於數位平台的興起,跨越了地理的疆界、節省了許多交易成本,許多新興商業模式與服務快速竄起。這些服務的供應者雖然可以利用各種創意方式快速提供客戶所要的服務,但是仍然需要傳統的基礎建設來支援,共享移動亦然,除了實體的交通建設以外,相關的創新生態系以及可長可久的投資仍屬必要。同時由於共享經濟改變了運輸的節點以及收費的模式,勢必衝擊到舊有的交通建設管理與投資,因此本報告介紹幾種新興的共享式交通運輸模式,以期對於相關政策提出建議。

共享移動的種類相當多元化,包括共享單車(Bike sharing)、共享汽車(Car sharing)、汽車共乘(Carpooling)、分乘(Ride-splitting)等等,因都會、鄉村或國情差異而有不同的發展速度,如法國的汽車共乘、巴黎的共享單車、柏林的共享汽車、舊金山及美國各地的共乘或分乘模式。由於各種服務模式的多樣化,加上涉及個人隱私,資訊難以蒐集,因此本報告將針對長距離移動較常使用的汽車共乘(carpooling)作為探討範例。同時本研究也僅限於陸地交通,也不包括貨物運輸。另一方面,通訊與能源在產業上的應用也受到這波數位衝擊,對基礎建設的需求產生很大的挑戰,也一併於報告中討論。本研究主要採用深度訪談法,訪談對象包括:線上平台業者、傳統交通提供者、基礎建設管理者、交通監理單位以及交通領域頂尖學者等。

共享經濟號稱是一種新興的社會-經濟模式,共享移動於2015年在歐洲的交易產值粗估為51億歐元,線上交通平台的獲利約達16億歐元,預計2025年的交易值可超過1千億歐元之多。在此新型態的產業分層當中,處於最底層的是實體基礎建設,包括道路、軌道、機場、港口、電網、瓦斯管線、水管等;中間層是服務,包括各種交通工具、電力供應商、瓦斯供應商、水供應商等;最上層是數據,包括軟體等。線上平台位於最頂端的數據層,因此需要新的參與者及新的服務來豐富此生態系。但在此同時,更迫切須要資金來強化實體的基礎建設。
在較先進的國家,汽車共乘市場相當興盛,BlaBlaCar是歐洲領先的業者,佔法國、西班牙、德國、義大利及東歐國家九成以上的市場。單以2015年法國的汽車共乘市場而言,每公里可達60億旅客流量,約是國內道路運輸量的12%,預計不久的將來可望達到每公里140億旅客的載運量。在法國,這些旅客付給汽車駕駛的費用高達2.1億歐元,預計不久的未來將可達到13.66億歐元。這些由大眾運輸轉過來的消費者之所以選擇共乘,主要的原因包括:平台成熟與網路效應、鐵路網的競爭力(來自於費用、品質或天氣等因素)、大眾運輸服務的競爭力、法規的限制。相對於遠距離移動的共享經濟,都會區因為大眾運輸的替代性較高,共享移動的發展似乎沒有那麼快速。

由於共乘取代了傳統的交通工具(法國的取代率約6-7成),因而嚴重衝擊到鐵路等運輸的收益,因此受到衝擊鐵路經營業者的獲利,特別是法國、德國及比利時,可能因此而引發一連串的骨牌效應,包括增加了公共義務服務費(Public Service Obligations, PSO)的成本,以及後續利用PSO貼補的相關補助。但是另一方面,由於共享經濟造成私人汽車減少,轉而搭乘大眾運輸也因而增加了其他大眾運輸的獲利。

在新的移動生態系中,線上平台業找者無須投入交通基礎建設,而是利用服務來收取交易費用的20%-30%作為服務佣金,因而創造出一個新的市場商機,同時更創造出另一個更大的數據商機,造成產業價值鏈的轉移。由於傳統的交通基礎建設通常須要公共資金的補助,現在加入的新業者是否要分攤相關費的用,亟待進一步對談與討論,因此報告提出以下建議:
一、交通是法規管制相當嚴格的產業,許多業者甚至由公營企業主導。共享經濟對於公權力是相當大的挑戰,有待蒐集更多數據,才能作為最佳操作及法規修訂的參考。
二、將共享移動以新的交通模式整合進入法規的生態體系中,同時必須要確保在歐盟內的法規一致性。
三、增加共享經濟的使用誘因,以減少對私家車的依賴程度,可著手之處包括:提高法規確定性、整合服務票券、將移動視為服務、提高各種服務透明度等。
四、建立一個公平的競賽場,好讓共享移動與傳統交通公平競爭,包括補助款或稅率,不要讓法規只嘉惠傳統大眾運輸。
五、重新定義各種公共服務政策,特別是針對長途交通,重新檢視公共義務服務費政策,例如貼補低收入乘客,或尖峰貼補離峰服務,或是向運輸網絡公司(如Uber業者等)抽稅補償等等。
六、由於線上平台業者是新加入戰局的新進者,必須順應平台自然演化的腳步,以早期察覺交通基礎建設的資金需求挑戰,畢竟共享經濟的價值獲得來源為佣金,很有可能搭電信網及能源網的便車。
七、共享經濟的平台未來可望成為大數據的樞紐,可用來作為許多政策推動的實證基礎。其隱含的龐大應用商機,未來資訊分享的開放程度、權利與義務將是一大挑戰。

報告中對於各國使用共享移動的狀況以及汽車共乘的各種輸運節點以及旅客流量、收費等均提供數據分析,可提供進一步研究之用。
張國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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