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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印太戰略

王皓怡/ 發布日期:2022/07/12/ 瀏覽次數:663

一、 前言

由於中國實力持續提升,美中之間的競爭越趨激烈,加上中印邊境、台灣海峽與朝鮮半島的緊張局勢升溫,牽動印太地區的地緣政治平衡。此外,海盜行為、恐怖主義、毒品或保護物種販運、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IUU)捕撈等跨國威脅,以及氣候變遷的災難性影響亦持續存在。而近年印太地區已逐漸成為全球經濟成長的新動力,根據國際貨幣基金(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統計,到2040年印太地區將占全球GDP的比重50%以上。隨著印太地區經濟快速發展,帶來交通、能源與通訊基礎設施方面的投資需求,該地區國家政府亦積極支持新尖端技術的研發及機構的數位轉型。

另一方面,印太地區處於全球議題與永續發展目標的核心,如該地區是全球受環境問題與氣候變遷影響最直接的地區之一;擁有地球上最豐富、最脆弱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區;由於人口結構變化與醫療保健系統改善,對於醫療保健需求漸增;在保護人權方面,人權普遍性受到質疑。為此,法國於2022年2月提出新版的「印太戰略」(France's Indo‑Pacific Strategy)報告,其目標是為印太地區國家所面臨的安全、經濟、健康、氣候與環境等挑戰提供解決方案,並將其目標轉化為具體的行動。

 

二、 法國在印太地區之發展現況

位於印太地區之法國海外領地(Overseas Territories)是法國印太戰略的核心,為解決海外領地的需求,法國政府致力於強化與該地區國家的經濟與教育交流;開發海外領地在吸引力與創新方面的潛力,包括海洋經濟、新能源與數位科技等領域;透過區域合作,提高地方機構與研究機構的專業知識,如應對氣候變遷、保護生物多樣性及海洋資源永續管理等。而在印太地區的法國國家網絡有39個國家代表機構,涵括25個大使館、14個總領事館,以及台灣與北韓等2個代表處,法國在該地區亦設有高級司令部,在防禦行動、撤離法國公民及人道主義援助與救災方面扮演重要角色。

此外,法國已在印太地區建立重要的經濟連結,與該地區的貿易占法國在歐盟以外,貨物貿易(Trade in Goods)的三分之一以上。另印太地區也是法國教育機構發展、學生流動(Student Mobility)及研究與創新合作的重要地區。面對全球性公共衛生危機,該地區部分國家雖人口成長放緩或停止,但該地區的人口發展對於國際教育之需求仍不斷增長。為增加學生流動性,透過推動大學吸引力戰略(University Attractiveness Strategies),如實施三聯學位(Implementation of Triple Degree)將法國與南韓、台灣、日本、澳洲,以及東協國家、太平洋島國等具有高潛力的國家之大學相互連結合作。法國在印太地區亦擁有自己的研究機構網絡,並在健康、環境與海洋問題等領域擁有國際公認的專業知識。

 

三、 法國印太戰略之目標與行動

為使法國與歐洲成為不穩定風險逐步升高地區,明確支持自由、捍衛人權及保護環境價值觀之利益相關者。透過法國印太戰略的實施,以具體且多樣的行動來確立法國以其海外省與社群為基礎,與該地區夥伴合作執行相關行動。法國印太戰略涵蓋「安全與國防(Security and Defence)」、「經濟、連結性、研究與創新(Economy, Connectivity, Research, and Innovation)」、「多邊主義與法治(Multilateralism and the Rule of Law)」、「氣候變遷、生物多樣性與海洋永續管理(Climate Change, Biodiversity, and Sustainable Management of Oceans)」四大支柱,四大支柱之主要目標與具體採取的行動(如圖一)簡述如下。

 

 

(一)    安全與國防:
1. 確保與捍衛法國的領地完整與主權,保護其公民、領地與專屬經濟海域(EEZ):採取的具體行動包括監測與控制法國領地的直接方式,並針對其主權區域調整監測系統等。

2. 促進軍事與安全合作以維護印太地區安全:採取的具體行動涵括參加重要的多邊演習,如在孟加拉灣舉行的拉佩魯茲(La Pérouse)演習;參與太平洋自然災害的救援行動;監管太平洋島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其鄰近公海的漁業活動;積極參與打擊恐怖主義與激進化、組織犯罪、非正常移民(Irregular Migration)與網路犯罪等行動。

3. 在戰略競爭(Strategic Competition)與日益嚴格的軍事環境中,與其合作夥伴共同保護公共區域准入:採取的具體行動包含部署法國本土及海外領地的空軍與海軍資源,並確認遵守國際法與航行自由;與合作夥伴共享海事資訊;與太空領域合作夥伴共同打造共享戰略文化(Shared Strategic Culture)及太空態勢感知(Space Situational Awareness, SSA)協作;參與亞太地區海岸防衛隊間的區域合作,如2021年法國以觀察員身分加入亞洲海岸警備執法機構論壇(HACGAM)等。

4. 透過多邊主義的國際行動,參與維護戰略穩定與軍事力量平衡:採取的具體行動含括持續深化與印度、日本及西方國家之軍事力量的互操作性(Interoperability);加強核子武器擴散(Nuclear Proliferation)方面的交流;強化法國在東協安全機構的存在。

5. 預測氣候變遷帶來的安全風險:採取的具體行動包括繪製印度洋氣候風險圖,以預測在安全與國防領域的影響;與南太平洋國防部長會議(South Pacific Defense Ministers' Meeting)成員國在氣候與環境安全領域進行合作;參加太平洋環境安全合作論壇;在民事安全領域進行合作,以支援該地區國家應對可能影響人口與環境的威脅。

(二)    經濟、連結性、研究與創新:
1. 確保戰略物資供應多元化並減少依賴性:採取的具體行動包括尋求與印太地區國家的合作夥伴關係,以確保關鍵物資等之供應鏈安全;提供如復甦計畫及歐洲貸款等財政方面的支持,以促進法國領地的農業食品部門發展,減少對進口的依賴等。

2. 促進與執行現有的國際標準,以建立一個公平的競爭架構:採取的具體行動涵括促進永續實踐(Sustainable Practices)的融資發展;依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的反貪污公約(OECD Anti-Bribery Convention)來打擊腐敗;維護國際貿易規則,使世界貿易組織(WTO)現代化;優先落實「G20優質基礎設施投資原則」(G20 Principles for Quality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如環境保護、遵守巴黎協定、社會包容、競爭規則、透明度與永續性,並支援建立多邊工具以協助籌備如數位平台等基礎設施項目。

3. 滿足連結與基礎設施方面的需求:採取的具體行動包含推動歐亞連結策略(Europe‑Asia Connectivity Strategy);在法國與印度、印尼、日本、太平洋島國領地的雙邊夥伴關係及法國海外省與社群中,致力於發展再生能源生產的基礎設施;擴大法國開發署(Agence Française De Développement, AFD)在太平洋地區的職責至氣候變遷等減緩(Mitigation)項目與雙邊項目,以滿足當地需求。

4. 支持法國企業在印太地區的發展:採取的具體行動含括使用出口支援工具(Export Support Tools)支持其企業;執行印太戰略下之商務推廣工作;在藍色經濟(Blue Economy)等領域組織法國出口團隊;增進法國公共投資銀行(BPI)與法國開發署(AFD)在印太地區的海外領地之參與程度。

5. 深化研究與創新方面的夥伴關係:採取的具體行動包括深化與印度、澳洲、日本、新加坡、印尼及越南等主要合作夥伴之間的大學與科學合作及人員流動;強化健康研究方面的合作,如強化巴斯德研究院(Institut Pasteur)在印太地區的國際網絡以開發創新項目;持續與東協國家就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之公共衛生問題進行討論;動員如法國發展研究所(IRD)、法國農業研究發展國際合作中心(CIRAD)、法國國家科學研究院(CNRS)及法國國家健康與醫學研究院(INSERM)等法國機構,強化重點領域之區域合作研究,包括海洋與海洋資源管理、氣候變遷與生物多樣性、健康問題等。

(三)    多邊主義與法治:
1. 促進印太地區國家的多邊主義:採取的具體行動包括加強國際組織與印太地區理念相近夥伴間之協調;支持對印太地區COVID-19疫情採取多邊因應措施,如加強與G20國家的溝通,以及參與如世界衛生組織(WHO)區域辦事處等區域衛生組織。

2. 強化區域合作中心:採取的具體行動涵括加強與東協的夥伴關係,如落實2020年締結的發展夥伴關係,以及啟動以傳染病為核心的區域創新項目互助基金(Solidarity Fund for Innovative Projects, FSPI);與環印度洋國家聯盟(The Indian Ocean Rim Association, IORA)成員國在打擊非法捕魚、藍色經濟與海事安全(Maritime Security)領域開發合作項目等。

3. 促進歐盟積極參與及提高國際能見度:採取的具體行動包含透過實施歐盟戰略,以應對印太問題的重要性與該地區合作夥伴的期望,從而尋求提高歐盟的能見度;強化歐盟與東協戰略夥伴關係;促進歐盟與印度洋委員會(Indian Ocean Commission)、太平洋共同體(Pacific Community)、太平洋島嶼論壇(Pacific Island Forum)等區域組織的夥伴關係。

4. 確保法治的核心重要性與海洋法的重要地位:採取的具體行動含括透過雙邊對話推廣法國的海洋治理與海事安全模式,如與日本進行全球海事對話,以及與印尼及印度發展類似的形式,並參與亞洲海岸警備執法機構論壇(HACGAM)等多邊倡議。

(四)    氣候變遷、生物多樣性與海洋永續管理:
1. 強化印太地區合作夥伴在應對氣候變遷及促進能源轉型方面的參與:採取的具體行動包括透過雙邊對話,動員印太地區國家從減緩與適應方面來應對氣候變遷,以及實現氣候中和(Climate Neutrality)並盡早達到排放峰值(Emissions Peak)之目標;支持所有擺脫化石燃料的倡議,提倡逐步淘汰煤炭;透過雙邊夥伴關係支持國際太陽能聯盟(International Solar Alliance, ISA);積極參與印度抗災基礎設施聯盟(Coalition for Disaster Resilient Infrastructure, CDRI)倡議等。

2. 促進強化生物多樣性的行動:採取的具體行動涵括透過雙邊對話等方式,動員印太地區國家採用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方大會第十五次會議(COP15)概述的全球架構;持續採用關於適應氣候變遷與保護太平洋生物多樣性的基瓦倡議(KIWA Initiative);推廣自然與人類雄心聯盟(High Ambition Coalition for Nature and People);發起關於暫停使用一次性塑料的法印倡議(Franco‑Indian Initiative)。

3. 發展海洋保護夥伴關係:採取的具體行動包含透過與印尼及印度的海事對話,以及在太平洋與印度洋區域機構的合作,建立藍色經濟合作夥伴關係;讓法國成為印度太平洋海洋倡議(Indo‑Pacific Oceans Initiative, IPOI)之海洋資源支柱的領導者;在印太地區組織參與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地區海洋生物多樣性(Biodiversity of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BBNJ)的談判,以保護與永續利用國際管轄範圍內的海洋生物多樣性。

4. 改善自然災害應對:採取的具體行動含括為改善太平洋地區、東協國家與印度洋西南部的氣候風險與預警系統(Climate Risk and Early Warning Systems, CREWS)及應對自然災害的能力做出貢獻。

5. 強化法國領地社群的技能與區域合作:採取的具體行動含括支持在海外領地的法國研究中心之區域夥伴關係,如在海洋資源管理領域;增加對太平洋區域環境計畫秘書處(Secretariat of the Pacific Regional Environment Programme, SPREP)的參與;在法國海外領地努美阿(Nouméa)執行法國與日本的深海觀測站(Deep Marine Observatory)合作計畫,以衡量氣候變遷與漁業對海洋生態系統的影響。

 

四、 小結

歐盟是印太地區主要的投資者與發展合作夥伴,與日本簽署經濟夥伴關係協定(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也與韓國、新加坡、越南簽署其他自由貿易協定。因此歐盟應加強與東協國家的貿易聯繫,亦將持續與台灣等全球價值鏈中的主要合作夥伴,發展密切的貿易與投資關係。在法國、德國與荷蘭等歐盟成員國的推動之下,2021年歐洲理事會(European Council)發布歐盟印太地區合作戰略聯合公報(Joint Communication on the EU Strategy for Cooperation in the Indo‑Pacific),提出歐盟在印太地區的永續與包容性繁榮、綠色轉型、海洋治理、數位治理與夥伴關係、連結性、安全與國防、人類安全等七個優先事項,以在共同價值觀與原則的基礎上,深化與印太地區國家及區域組織之堅固且持久的夥伴關係,並促進以規則為基礎的國際秩序,使印太地區成為一個自由開放的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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