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區塊鏈在各領域之應用廣受討論,銀行與金融服務業是當前區塊鏈市場的主流,其中一項應用為數位資產(Digital Assets),數位資產有許多重要優點,其中一項為大幅降低時間與成本,德勤公司估計跨境交易將因此減少40-80%的成本。數位資產中,最廣為人知的是2008年發行的加密貨幣(cryptocurrency)-比特幣,近年來比特幣的巨幅波動,促使部分人士提出可減緩衝擊幅度的穩定幣(stablecoin)。本文將摘述EUBOF介紹數位資產、Frost& Sullivan彙整各國區塊鏈與加密貨幣規範,以及金融穩定委員會(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審查全球穩定幣(global stablecoin, GSC)的監管問題與改善建議。
一、 區塊鏈於金融服務之收益預測
透過金融系統的去中心化,同時讓每筆交易具加密安全性與使用者匿名,區塊鏈將能改變各產業的交易方式。在金融領域,銀行正透過區塊鏈加速處理流程、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並提高安全性。Frost &Sullivan認為區塊鏈在金融服務業的收益會有顯著的成長,估計將從2018年的17億美元,成長至2023年的64億美元,如下圖。
二、 數位資產分類
相較於傳統資產,數位資產更具新穎性與複雜性,因此對於應該如何分類與合法鑑定並無全球一致的標準,不過實務上普遍能接受將數位資產分成三類:
(一)交易/交換/貨幣型代幣:不牽涉提供權利,等同用以進行交易的貨幣,常見為虛擬貨幣(virtual currency)或是加幣貨幣。穩定幣(stablecoin)為一種相對較新的交易/交換型代幣,其通常具備資產(實體或數位資產)作為其後盾,或是以演算法穩定幣的形式出現(利用演算法來穩定代幣的波動幅度)。
(二)投資/證券型代幣:通常提供權利,可獲得報酬,也可連結實體資產。例如,可透過證券型代幣發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 STO)為專案進行募資,其發行的數位代幣可交換成法定貨幣或其他數位資產。
(三)實用/消耗型代幣:用以取得在區塊鏈上特定商品或服務的使用權,但不得用以購買之外的商品與服務,例如取得雲端服務。
但也有數位資產橫跨上述幾類,甚至在不同時期擁有不同特性。
三、 各國區塊鏈與加密貨幣法規
(一)美國:政府於2019年提出與加密貨幣和區塊鏈政策有關的法案已達22項,目前仍在與各界諮詢中。3個主要政策重點為:洗錢等違法行為的加密貨幣使用;在現有監管框架下,加密貨幣和區塊鏈在商業模式的使用;政府使用分散式分類帳(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 DLT)。同時執法機關亦重新解釋「代幣分類法」(token taxonomy act),將加密貨幣排除於證券法規之外。監管機構正推動「加密貨幣智慧計畫」(Cryptocurrency Intelligence Program),並著手擬訂稅收提報要求與新的規定,以驅動全國對此技術的接受度。
(二)中國:政府於2019年通過並於2020年1月生效的「加密貨幣法」試圖解決加密貨幣的合法性與現實使用問題。2020年2月生效的「金融分佈式帳本技術安全規範」(The Financial 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 Security Specification)(JR/T 0184-2020),目的為將金融領域的區塊鏈技術應用予以標準化。
(三)瑞士:2019年聯邦政府提出新的框架以改善區塊鏈與加密技術規範,並賦予瑞士金融市場監督管理局(FINMA)可視情況,放寬去中心化證券交易平台的規定。
四、 全球穩定幣定義與案例
(一)穩定幣(Stablecoins)定義:穩定幣目前尚未有明確的法律定義,通常是指一加密貨幣價值與一特定資產或是一籃子資產掛勾以維持穩定。穩定幣能減少傳統加密資產的高波動性,並有助於提高支付效率(包含跨境支付),並促進普惠金融(普羅大眾均有平等機會使用且負擔得起的金融服務)的發展。
(二) Frost認為,長期而言,穩定幣可作為加密貨幣的基礎,為數位生態創造可觀的價值。目前多數穩定幣已被鏈接或設計為等於美元,如Tether、TrueUSD、DAI、Digix Gold、Nubits是在不同交易所上市的的穩定幣。
(三)臉書在2018年宣布將建立Libra貨幣,特性為去中心化的區塊鏈,且為低波動幅度的加密貨幣與智慧合約平台,目的為提供全球支付與提升無銀行帳戶的金融包容性,原計劃於2020年發行,不過因備受爭議而暫緩。
五、 全球穩定幣與其他加密資產、其他穩定幣的三個區別:
全球穩定幣的三個特徵與其他加密貨幣或穩定幣的區別,包含穩定機制、結合多種功能和行為、可跨境在多個司法管轄區使用。
(一)穩定機制:主要有兩種穩定方式,資產掛勾和演算法,也有可能兩種結合使用。
1.資產掛勾的穩定幣:藉由和實體資產、金融資產或其他加密資產連結來維持穩定價值,例如,許多穩定幣試圖和單一法定貨幣掛鉤以維持價值穩定。該機制的運作方式多元,包含利用創造和贖回架構、套利、直接取得儲備資產的權利。穩定幣持有人可能對發行人有贖回權,或對儲備資產有直接的索償權。有些穩定幣的儲備資產無法動用,以應對持有人的贖回權。穩定幣也有可能僅和另一資產做固定的兌換匯率而沒有任何儲備資產。
2.演算法基礎的穩定幣:透過協議中制定的規則,依照市場對該穩定幣的需求來增加或減少供給量以維持穩定價值,雖然增加或減少的量是基於演算法計算出來的,實際發行和銷毀幣的行為卻不一定是自動的。
(二)結合多種功能和行為的組成
穩定幣的主要核心系統是一個紀錄幣的所有權和變動的帳本,以去中心化的方式運作,不需要由第三方來確認交易的過程。為了可以供支付和價值儲藏使用,穩定幣通常具有三個核心功能:
1.發行、贖回和穩定價值的幣
2.幣的移轉
3.用戶間的互動(儲存和交換幣)
這些功能使穩定幣具有和支付系統及金融服務相似的特性,像是存款負債和證券,因此也承受相同的風險。
(三)跨境的潛在影響力和使用率
穩定幣的特色使其可以突破地域的限制,若其具備基礎設施和功能足夠吸引大量的跨境使用者,該穩定幣可稱為「全球穩定幣」。判斷是否可稱為全球穩定幣的一個重要標準是其是否能在跨境作支付和價值儲藏使用。單一國家可能無法充分監控穩定幣的風險。例如一個穩定幣可能不會對單一國家造成系統性的風險,但是當其可以跨境在多國使用時,卻可能會對全球金融造成系統性的風險。
六、 全球穩定幣三種主要漏洞
(一)第一類漏洞涉及GSC項目中的傳統金融風險。因全球穩定幣依靠儲備資產為價值的穩定工具,當儲備資產面臨市場、流動性或信用風險,可能導致用戶喪失對全球穩定幣的信心
(二)第二類是全球穩定幣的營運管理漏洞,包括其分類帳、驗證用戶所有權的方式和穩定幣轉移的方式。當全球穩定幣的基礎架構設計發生問題,例如託管人的操作失誤、設計不良、節點驗證程序出錯、網路問題等等,導致交易延遲或資料遺失等問題,會造成用戶對其失去信心,並引發進一步的擠兌。
(三)第三個漏洞是關於全球穩定幣中,用戶用來儲存私鑰和交易的應用程式或組成要件,例如錢包或交易所的營運事件、詐騙事件等。
七、 現有的監管、監督方法和挑戰
穩定幣就像其他加密資產,具有提高金融服務效率的潛力,但當成長到相當程度的規模後,也有可能對金融穩定性帶來風險,雖然現在因規模較小,此類穩定性風險還不明顯,但在未來可能會有所改變。如果穩定幣被廣泛採用,可能在一個或多個管轄區具有系統性的重要性,因此,在單一法定管轄區和多管轄區間採取適當的監管政策是非常重要的。
(一)監管法規現況
可能適用於全球穩定幣的重要國際金融監管標準,包括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CBS)、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支付和市場基礎設施委員會(CPMI)以及國際證券委員會組織(IOSCO)等機構制定的標準。不過大部分的司法管轄區目前沒有專為穩定幣制定的監管法規,通常是視穩定幣的行為及涉及的參與者,依據「同業務、同風險、同規則」的原則來判定。穩定幣可能涉及多個監管類別,且隨着穩定幣的性質和用途的發展,其分類可能會發生變化,依其性質和用途個案評估適用不同的監管法規,例如,穩定幣是否符合電子貨幣可能取決於穩定幣持有人對穩定幣發行人或其資產提出的債權性質。
(二)監管機關可能面臨的挑戰
1.釐清現有監管制度和權力是否適用
2.現有制度的不足,因穩定幣的屬性可能尚未被納入傳統法規的範疇
(三)跨境監管的挑戰
全球穩定幣的特性使其可以輕易跨境使用,在沒有一套統一的標準加上缺乏緊密的協調,可能因不同地區的監管法規差異,引起監管套利(在低度監管要求的地區發行穩定幣,透過跨境使用,規避高度監管地區的管理成本)和各自為政的問題,要解決跨境監管的挑戰需要相關當局之間進行有效的跨境合作、協調和資訊共享。
八、 提升穩定幣監管有效性的建議
(一)當局應擁有並利用必要的權力和工具以及充足的資源,來全面監管、監督和控管有關全球穩定幣相關的活動,並有效執行相關法律和法規。
(二)當局應在職能上將監管要求應用於全球穩定幣,並與其風險相稱。採用技術中立(制定和執行監管框架和規範時,根據金融活動或交易的本質和衍生的風險作為基礎,並不會因為採用不同的科技而作出特殊的豁免或要求)的監管方法,監管全球穩定幣的運作並減少監管套利。
(三)當局應確保能對跨境和跨領域的全球穩定幣進行全面監管和監督。當局應在國內和國際上相互合作與協調,以促進有效的溝通與協商,以相互支持、履行各自的職責並促進對全球穩定幣的全面監管和監督。
(四)當局應確保全球穩定幣建立了全面的治理框架,並明確分配全球穩定幣的職能和活動責任。治理架構應具有健全的法律基礎,並且應充分向用戶和其他利害相關係人揭露。內容應包括如何在不同司法管轄區的不同實體之間治理,以及闡明在任一司法管轄區的法律責任的限制。
(五)當局應確保全球穩定幣具備有效的風險管理框架,尤其是在儲備金管理、運營彈性、網路安全保障、反洗錢和打擊資助恐怖主義(countering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等措施方面。
(六)當局應確保全球穩定幣建立了健全的系統來保護、收集、存儲和管理數據。應實施和運作資料管理系統,以可視的檔案格式記錄和維護在其操作過程中收集和產生的相關數據和資料,同時遵守所有適用的資料隱私要求。
(七)當局應確保已制定適當的計劃,可讓全球穩定幣在適用法律的框架下有序的清算或解決,包括全球穩定幣項目內任何關鍵職能和活動的持續運作或恢復。
(八)當局應確保全球穩定幣向用戶和利害相關方提供全面和透明的資訊,以供其瞭解全球穩定幣的功能,包含其穩定機制。
(九)當局應確保全球穩定幣為用戶提供的贖回權性質、可執行性,及其贖回程序的法律明確性。
(十)當局應確保在特定管轄區開始任何行動之前,全球穩定幣符合特定管轄區所有適用的監管和監督要求,並根據需求,建立用來適應新監管要求的系統和產品。